长沙《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治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治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7〕1号)、《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7〕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治治疗,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异地转诊转治的条件

  我市正常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因受市内定点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在市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因患者病情需要,确需进一步转院诊治,可以申请办理异地转诊转治。

  二、办理异地转诊转治的医疗机构

  我市异地转诊转治手续由具有转诊转治办理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具体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限恶性肿瘤)、湖南省儿童医院(限未成年人)、湖南省脑科医院(限精神疾病)、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各区县(市)可保留原有或新增符合条件的办理转诊转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市级经办机构报备。

  三、办理异地转诊转治手续的流程

  (一)参保人员应依据自身病情向具有转诊转诊办理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申请,并填报《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治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诊转治申请表》)(见附件)。

  (二)主管医师据实填写诊疗情况、转诊理由等事项,并由相关专家签署意见。参保人员申报的异地转诊转治医疗机构应为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

  (三)医保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填写《转诊转治申请表》并盖章确认;如不同意转诊,需组织相关专家再次进行评估,仍不符合转诊转治条件的,在《转诊转治申请表》上填写不同意转诊理由并盖章。《转诊转治申请表》原件应交与参保人,办理转诊转治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并登记留档备查。

  (四)同意转诊转治的,参保人员持《转诊转治备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到医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治备案登记。

  参保人员需在异地就诊前办理转诊转治备案登记手续,事后办理无效。异地转诊转治有效期原则上为办理好转诊转治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参保人员如需再次转诊转治的,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转诊转治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参保人员在转诊转治有效期内住院治疗(含有效期期满前住院和有效期期满后出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治手续的,医保基金统筹支付比例降低15%。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者抢救除外),危急重症抢救患者的报销标准按照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执行。

  (二)参保人员办理好异地转诊转治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异地的转诊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在异地就医结束后,持《转诊转治申请表》原件以及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依政策办理报销手续。

  五、其他情形

  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转治手续报销标准执行。即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统筹支付比例降低15%;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异地转诊转治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治申请表

  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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