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起长沙逾期30天不交水费可中止供水

  长沙市新修改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对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打击偷盗用水、规范供用水合同关系、加强引水设施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具体更改细则:

  1、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30日,经催缴仍未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在告知用户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2、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水费;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水费;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居民用水按60天计算,其他用水类别按180天计算

  3、将引水工程设施纳入供水设施统一管理,并明确引水工程设施范围;严禁在规定的供水设施(含引水设施)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明确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予以打击和处罚

  4、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已被供水企业接管的,其管理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未接管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并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5、明确加强供水用地保障,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和公共消火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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