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了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扶持对象(五大类金融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
本措施适用于在长沙经开区新注册设立和纳税登记,且实际经营办公在长沙经开区区块,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以下五大类:
金融机构总部:
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财务公司等机构。
金融分支机构:
指上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分公司。
地方金融机构:
指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交易所等6类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供应链金融及金融科技公司等新兴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新兴机构,是指供应链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相应机构。
有利于提升跨境金融便利化水平的其他相关机构
指隶属于大型银行总部、有利于提升长沙经开区金融创新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跨境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中心、国际结算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大型集团公司设立的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财务结算中心。
长沙经开区加快湖南自贸区建设支持金融业发展扶持措施(共五大项)